(2016)津01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于天津市。198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1月3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辰刑初字第03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驾驶牌照号为津AC97**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津围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昊林园林门前时,其车前部撞上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廉××。后刘××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廉××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述,证明其是天津市丽通运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5年7月20日21时20分左右,其驾驶公司牌照号为津A×××××的大客车沿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昊林园林附近时,一名行人突然从东侧路边面朝西横过公路,其发现情况后赶紧踩刹车,并且向右打轮闪躲,但是来不及了,汽车前部撞到了行人的身上。其停车后立即下车,看见这个人躺在地上,脸部有血,叫他也没有反应,就赶紧打110、120电话了。后其在现场等着民警。当时其对行方向有大货车,大货车的大灯比较亮,其为了躲他们的大灯,另外其也快到家了,就在第二条车道行驶。一审庭审中其辩称案发当时其是正常驾驶车辆,没有违规行为,是被害人主动撞其车辆。事故发生的那条车道是混行车道,并非非机动车道。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证明案发现��的情况。3、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死亡证明及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廉××系颅脑损伤死亡。4、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证实刘××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5、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前保险杠中部、驾驶室前围板中部与廉××身体接触;事故发生时廉××位于车辆前方,身体左侧前部朝向车辆来车方向;肇事车辆采取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45公里每小时。6、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证实肇事车辆驻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行车制动性能合格,前照灯合格。7、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廉××不负事故责任。8、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出具的材料,证明事发地点津围公路单向为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机非混行车道”的规定。9、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信息查询,证明肇事车辆的信息情况。10、被告人刘××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刘××准驾车型为A1。11、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于198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89年1月3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2、被告人刘××的户籍信息,证实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110报警单,证实案发后刘××报警的情况。1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案发后主���报警并在视场等候的事实。15、询问笔录、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李素芹、廉伟、廉勇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忽视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不服,以其系正常驾驶车辆,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关于上诉人刘××所提其系正常驾驶车辆,不应负事故���部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肇事机动车前保险杠中部、驾驶室前围板中部与被害人廉××身体接触,事故发生时廉××位于车辆前方,身体左侧前部朝向肇事车辆来车方向。从事发时肇事车辆与被害人的位置、双方接触的部位来看,本案系肇事车辆主动撞击被害人。另外,刘××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该违法行为系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交管部门据此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亦客观有据。上诉人刘××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的上述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刘××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并考虑上诉人刘××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抢救被害人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