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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563号原告刘某某,住大连市。被告于某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