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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双辽市双山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经包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介绍,在双辽市商业街东侧未来复印社聂某某(另案处理)处花300元钱购买一本假房照,用于在包某某处抵押借款。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提供的假房照,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购买虚假房照做抵押的事实。2、双辽市双山镇乡建办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所提供给被害人的吉房权字房照不是该该乡建办办理的事实。3、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了同案犯聂某某、包某某、刘某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判处缓刑的情况。4、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被通缉网上逃犯后,在其家中被双辽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抓获的事实。5、公民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自然情况。6、同案犯包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的证言,均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经过。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去包某某家还款时听到有人要用假房照在包某某手中抬款后,便要求包某某帮助其办理一个假房照,用于抬款,当场被包某某拒绝。几天后,杨某某给包某某打电话,再次央求包某某为其办理假房照一事,包某某同意后,为杨某某联系到刘某某(已判刑),并把刘某某的电话提供给杨某某。让杨某某私下与刘某某联系,并且电话告知刘某某帮助杨某某办理假房照一事。杨某某随后联系上刘某某说明情况,刘某某告知杨某某等候几天。刘某某又通过柳条乡小凌村常某某(该人已被其他部门立案侦查,现已网上追逃)得知,商业街东头有个复印社可以办理,刘某某便把这一情况告知杨某某。杨某某找到商业街东头未来复印社,在复印社聂某某(已判刑)处花300元钱购买一本假房照,用于在包某某处抵押借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书证假房照;双辽市双山镇乡建办证明信;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同案犯包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锦莹代理审判员  许明阳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