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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异字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天辉与王小荣、宋正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荣,宋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异字3号案外人:宋天辉,女。委托代理人:宋天峰,男。申请执行人:王小荣,女。被执行人:宋正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荣与被执行人宋正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天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天辉称,王小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宋正云名下财产,贵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3)金执恢1字第1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宋正云名下财产,其中一部分财产归人所有,宋正云在2010年10月9日通过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将宋正云名下1.5间住宅赠与给申请人,故申请法院撤销对(2013)金执恢1字第1623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申请人所有住宅1.5间。案外人宋天辉提供了公证书复印件等证据用来证明案涉房产归其所有。经审查,2015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3)金执恢1字第1623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宋正云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葛麻村小房身屯住宅一处(五间瓦房)、红顶厂房一处、圆顶厂房一处、南厂房一处、东厂房一处、活动板房二处、围墙约10米。另查,案外人宋天辉提供的公证书记载:2010年10月9日,宋正云通过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公正房产赠与合同,将宋正云名下坐落于金州区亮甲店镇葛麻村砖瓦房东头1.5间产权无偿赠案外人宋天辉个人所有。案外人宋天辉主张权利的房屋在本院查封的住宅范围内。本院认为,房屋属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应当办理权利转移登记。被执行人宋正云通过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公正房产赠与合同,将其名下坐落于金州区亮甲店镇葛麻村砖瓦房东头1.5间产权无偿赠与案外人宋天辉个人所有,因该赠与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案外人宋天辉申请法院撤销对(2013)金执恢1字第1623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住宅1.5间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宋天辉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骥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