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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家明与畅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明,畅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张家明。被告畅进虎。原告张家明诉被告畅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畅进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8日G24版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畅进虎经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明诉称,2012年10月8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每月4500元。之后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再未支付利息及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60000元。被告畅进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原告张家明与被告畅进虎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张家明借与乙方畅进虎人民币160000元整,于订立本合同之同时,由甲方付给乙方,不另立据;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利息每1个月4500元,乙方已应于每月的8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畅进虎支付了原告张家明一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诉讼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予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畅进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明借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畅进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代理审判员 邱 雷 雷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晋 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