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75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系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飞,系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系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李某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范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