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富阳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富阳诺德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富阳诺德液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富阳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同辉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阳诺德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法定代表人陆华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富阳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富阳诺德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5215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富阳诺德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佳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