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伟林与何容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林与被执行人何容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林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