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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伟林与何容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林与被执行人何容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林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