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镇与阿丽亚娜聚氨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镇,阿丽亚娜聚氨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32号原告王镇。被告阿丽亚娜聚氨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畜牧研究所路。法定代表人GERARDPERNI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镇与被告阿丽亚娜聚氨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镇不服津北劳人仲不字(2015)第014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