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毅力与信宜市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力,信宜市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李毅力,男,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黎文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宜市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粤桂路。法定代表人龚燕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力诉被告信宜市东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毅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毅力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毅力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毅力负担。审 判 长 黄方强审 判 员 万彩凤人民陪审员 林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