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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吴华伟与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伟,潘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86号原告:吴华伟,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潘伟明,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伟诉被告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为4010元以及诉讼保全费2760元,合共6770元(原告吴华伟已预交),由原告吴华伟负担。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心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