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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金龙诉江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龙,江文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01号原告黄金龙,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被告江文树,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龙诉被告江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龙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龙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龙撤回对被告江文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元,由原告黄金龙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