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建云与刘义福、刘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云,刘义福,刘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317号原告卢建云,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穆明,男,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义福,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刘义和,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云诉被告刘义福、刘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建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建云因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卢建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坤鹏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