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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军华,理事长。被告任立华,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任立华80000的财产。查封的物品由被告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广庚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