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友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徐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迪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友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友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1月20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逾期,被执行人徐友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友顺的银行存款共计5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