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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米点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盈米点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98-3号原告深圳市盈米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办新城社区田茜路38号旭日大楼B栋一楼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80331D。法定代表人罗艳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素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粤1322民初1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深圳市盈米点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解除(2016)粤1322民初198号财产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号:20×××5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069.2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盈米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姜远拥所有号牌号码为粤S×××××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