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葛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