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