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艳与被告唐占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艳,唐占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30号原告张景艳,女,汉族。被告唐占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艳与被告唐占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00元,退还原告1,150.00元。审判员 陈佩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