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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艳与被告唐占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艳,唐占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30号原告张景艳,女,汉族。被告唐占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艳与被告唐占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00元,退还原告1,150.00元。审判员  陈佩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