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甲与被告魏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魏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529号原告侯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原告法定监护人侯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与被告魏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魏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赵雨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顺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