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等与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龙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龙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者:王莉,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李胜贵,男,住安徽省颍上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龙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李和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因与被告安徽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龙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会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9元减半收取即5319.50元,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利发工程模板销售部、李胜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