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招彬与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招彬,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招彬,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赖镇江、陈雅玲,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6057-4。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6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22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