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广文与李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文,李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文,男。被执行人李学明,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广文与被执行人李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学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广文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学明归还借款19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广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广文与被执行人李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广文撤回执行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