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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争志与被告王春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争志,王春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何争志,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春阳,男,1981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争志诉被告王春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争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争志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何争志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