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争志与被告王春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争志,王春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何争志,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春阳,男,1981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争志诉被告王春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争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争志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何争志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