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孟国秦、郭孟成与余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国秦,郭孟成,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孟国秦,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藏族,住平武县。申请执行人郭孟成,男,生于1983年5月20日,藏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余强,男,生于1987年10月2日,藏族,住平武县阔达藏族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473、4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孟国秦支付劳务费28600元,向申请执行人郭孟成支付劳务费15800元,共计44400元。但被执行人余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强的银行存款448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