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祥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祥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陆宗元,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6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约翰逊(ANDREWJONATHAN),董事长。被执行人: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开发区3号路西104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卢伟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祥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1704户。法定代表人:卢宗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宗元。被执行人:卢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51号裁决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邑县锦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祥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卢宗元、卢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