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天水市麦积区玉兰面粉厂与杨存娃返还原物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玉兰面粉厂,杨存娃,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抗3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水市麦积区玉兰面粉厂(原名麦积区甘泉镇玉兰面粉厂)。投资人:李福来,该厂厂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存娃。天水市麦积区玉兰面粉厂(以下简称玉兰面粉厂)因与杨存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4)甘民申字第65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玉兰面粉厂的再审申请。玉兰面粉厂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甘检民(行)监〔2015〕6200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柳 虹代理审判员  杨福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