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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9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邰建、邰通政诉雷文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通政,邰建,雷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9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邰通政,男,1987年12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申请执行人邰建,男,1985年9月27日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雷文良,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邰建、邰通政申请执行雷文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文良不履行(2015)剑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费用58000元,承担诉讼费625元,执行费7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文良在中国邮政银行******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文良��中国邮政银行******营业所的存款593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