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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红玲与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玲,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玲,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红玲与被执行人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