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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怀勇与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勇,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张怀勇,男,1973年9月14日生。被告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武,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勇诉被告河南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怀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怀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张怀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