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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朝明与李光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朝明,李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财保21号申请人王朝明。委托代理人王彭。被申请人李光耀,申请人王朝明与被申请人李光耀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光耀价值3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朝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光耀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申请人王朝明向本院提交10000元现金担保。保全费3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