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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80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妩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