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利与被告王松涛、宁陵县人民医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利,王松涛,宁陵县人民医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399号原告杨亚利,女,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阳区。被告王松涛,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宁陵县人民医院,地址:宁陵县北关建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韩晓东,院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利与被告王松涛、宁陵县人民医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利于2016年1月2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利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62元,撤诉减半为1381元,由原告杨亚利负担。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