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6号罪犯田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舟普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752.07元。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浙舟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夏霞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