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自愿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85元,合计12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