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婷婷、周子宇、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民警在侦办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从被告人肖某某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住处,查获手枪1支,子弹5发。经鉴定,查获的手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子弹为国产制式51式手枪弹。经讯问,肖某某对上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枪支、子弹照片、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出具的(济)公(刑)鉴(痕)字[2014]23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王惠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