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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催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齐越包装材料厂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齐越包装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催字第2144号申请人常州市齐越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青城桥。组织机构代码74310407-0。法定代表人周嘉洪,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宝珠,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常州市齐越包装材料厂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常州市齐越包装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9日,出票人为舞钢市玉军废纸购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长葛市隆中浩商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票号为XXXX,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齐越包装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卫东审 判 员  杜丽梅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静静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