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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琳云,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姜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亚君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才发现,被告在结婚前就染有赌博恶习,结婚后愈演愈烈,赌博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原告被迫无奈,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高某甲。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外进行大额赌博,原、被告遂产生矛盾,2015年11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双方产生的矛盾是彼此沟通不畅,故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加强沟通,营造一个宽容和谐的家庭氛围。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光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