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忠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宜德,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2660.86元【其中本金499675.82元,诉讼费4600元,案件执行费8960元,利息25000元,自2011年4月30日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44425.04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