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个体工商户,住呼兰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配合“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北大街快乐宝贝商场一楼6号橱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摊床内,扣押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CD光碟)750张,共计一百六十种。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该750张CD光碟为非法出版物”。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2日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物证光碟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