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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民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亮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亮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褚国良,林明娟,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绿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5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涂咸阳,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亮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机构代码75491111-8。法定代表人林汝顺,董事长。被执行人褚国良,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林明娟,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以西、双闸路以南,机构代码78969331-7。法定代表人林汝法,总经理。被执行人绿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城月镇(遂溪林场平行林队辖区内森林迹地),机构代57972676-6。法定代表人褚国良,董事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绍兴亮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褚国良名下有座落于柯桥蓝宝石公寓21幢102室、202室,以及座落柯桥蓝宝石公寓21幢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2012)字第91129号、第91183号]。经本院委托,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作出了诸正昊房评字SF[2015]第11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褚国良名下座落于柯桥蓝宝石公寓21幢102室、202室,以及座落柯桥蓝宝石公寓21幢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2012)字第91129号、第9118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