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泽武与刘小东、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林、吴枝林、张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武,刘小东,廖安明,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吴枝林,张虎,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张泽武,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蒋虎,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东,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廖安明,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负责人李冬红。被告李林,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负责人王莎,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育,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吴枝林,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张虎,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杨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负责人胡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辉,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张泽武诉被告刘小东、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林、吴枝林、张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申请追加廖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廖兵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与何先全诉上列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张泽武及委托代理人蒋虎,被告廖安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余育,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东、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林、吴枝林、张虎、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日,刘小东驾驶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Z***09号中型自卸货车搭载原告沿邛水路由邛崃市区往大同镇方向行驶至事发地,与停在道路右侧李林驾驶的川Z***80号轻型自卸货车相尾撞,川Z***80号车车头与路边张志波家房屋墙壁发生碰撞,后川Z***09号车又与相对方向吴枝林(教练张虎随车陪同)驾驶的川A***9学号教练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小东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承保了川Z***09号车交强险,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承保了川A***9学号教练车交强险。现原告诉请判令:1、刘小东、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林、吴枝林、张虎、廖安明、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2166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各自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小东、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林、吴枝林、张虎、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廖安明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自己系川Z***09号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小东系自己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从事雇佣工作。事故发生后,自己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705.1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该公司承保了川Z***80号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该公司承保了川A***9学号教练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9时许,刘小东驾驶川Z***09号中型自卸货车搭载何先全、张泽武沿邛水路由邛崃市区往大同镇方向行驶至邛水路18km处,与停在道路右侧李林驾驶的川Z***80号轻型自卸货车相尾撞,川Z***80号车在侧翻过程中车上所载竹子与黄长清驾驶并停驶的川A***65号小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发生碰撞,川Z***80号车车头与路边张志波家房屋墙壁发生碰撞;后川Z***09号车又与相对方向吴枝林(教练员张虎随车陪同)驾驶的川A***9学号教练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川Z***09号车、川Z***80号车、川A***65号车、川A***9学号教练车及张志波家房屋墙壁损坏,何先全、张泽武受伤。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小东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何先全、张泽武、吴枝林、张虎、林立、张志波、黄长清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何先全被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周,产生医疗费5705.1元,该费用已由廖安明全部垫付。川Z***09号车实际车主系廖安明系,该车挂靠于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刘小东系廖安明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承保了川Z***09号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川A***9学号教练车法定车主系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邛崃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行驶证、车辆挂靠合同、交强险保单经庭审质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再次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损失应与张泽武案按各自占总损失的比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先行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廖安明、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小东、李林、吴枝林、张虎、四川省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损失认定。1、医疗费,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为570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地区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为30元/天×28天=840元;3、护理费,原告主张28天×120元/天。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地区经济水平、被告答辩意见,本院酌情确定为70元/天×28天=196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80元/天×42天。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地区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误工费为42天×80元/天=3360元;5、交通费,原告酌情主张500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地区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为200元。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各自赔偿原告1840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合计8385.1元,由廖安明、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廖安明垫付的5705.1元,原、被告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减少诉累,本院予以准许。品迭后,廖安明、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还应连带赔偿原告2680元。据此,依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泽武1840元;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泽武1840元;三、被告廖安明、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泽武2680元;四、驳回原告张泽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廖安明、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