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沈阳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135号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京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