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3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吕婷,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