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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3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吕婷,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