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吴连日与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日,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吴连日,无业住镇江新区大路镇后仲57号。被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银山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日与被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连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连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泽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