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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刘奎、柏琛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刘奎,柏琛雯,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被告刘奎。被告柏琛雯。被告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刘奎、柏琛雯、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做出(2015)柳市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裁定受理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原告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戴秋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