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97号原告:杨某甲(二级精神残疾人),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农民,系杨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曹承龙,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宋功平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人民陪审员 黄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盼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