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正祥,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大坪房管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正祥,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大坪房管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29号原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21号裙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762-3。法定代表人吕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明群,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正祥,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大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大坪九坑子路三号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祥、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大坪房管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港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