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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伍士忠、肖闯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士忠,肖闯,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刑初字第005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士忠,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肖闯,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单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在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关庙镇等地盗窃电缆线12次,并将电缆线卖给朱小方、朱庆等人,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265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启宇村二组,盗得宿迁市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2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368元。2.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启宇村四组,盗得宿迁市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2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368元。3.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高圩村老村部附近,盗得宿迁市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2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368元。4.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高圩村八组,盗得宿迁市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2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368元。5.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先进村三组,盗得宿迁市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2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368元。6.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王滩村五组,盗得宿迁市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6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760元。7.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长胜村六组,盗得江苏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2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368元。8.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槽坊村五组,盗得宿迁市侍岭供电所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1.5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138元。9.2015年9月一天,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傅庙村中陈组,盗得宿迁供电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1.5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138元。10.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新蔡村破圩组,盗得宿迁市南蔡供电所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1.5米。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138元。11.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崇河居委会姜庄组,盗得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1.5米(已发还)。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138元。12.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关庙居委会孙庄组,盗得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的铜芯低压电缆线21.5米(已发还)。经鉴证,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138元。另查明,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分别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5000元;收赃人朱小方、朱庆分别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发破案经过,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士忠、肖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已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士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肖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伍士忠、肖闯、单某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于永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冬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