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翟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刑初2号公诉机关万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无业。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万全县看守所。辩护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翟英秋,农民。万全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科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林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及其辩护人冀永远、翟英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翟某在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经贾晓强介绍向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付宝公司)提供伪照的机动车行驶证,从该公司的加盟商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途公司)办理了垫付宝业务,授信额度为32000元,后从垫富宝公司的商户鸿途汽车配件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套现30000元。垫富宝公司在扣除服务费600元后,于2015年1月25日,鸿途公司通过公司会计许海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支付给翟某11600元。同年1月31日,鸿途公司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支付给翟某9800元。鸿途公司扣除手续费3000元,代扣介绍人贾晓强收取翟某中介费5000元,翟某实际取得款项21400元。翟学强在取得该款项后,用其中的10000元偿还高利贷利息,并将剩余的款项挥霍一空后,无任何偿还行为且逃匿。综上,被告人翟某共骗取垫付宝公司人民币21400元。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翟某的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翟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刑罚。被告人翟某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翟某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轻微,对其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为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翟某在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经贾晓强介绍向垫付宝公司提供伪照的机动车行驶证,从该公司的加盟商鸿途公司办理了垫付宝业务,授信额度为32000元,后从垫富宝公司的商户经销部套现30000元。垫富宝公司在扣除服务费600元后,直接将钱打到鸿途公司会计许海英的银行卡上。2015年1月25日,鸿途公司通过许海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支付翟某11600元,同年1月31日,鸿途公司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支付翟某9800元。鸿途公司扣除手续费3000元,代扣介绍人贾晓强收取翟某中介费5000元,翟某实际取得款项21400元。翟某在取得该款项后,用其中的10000元偿还高利贷利息,并将剩余的款项挥霍一空后,无任何偿还行为且逃匿。综上,被告人翟某共骗取垫付宝公司人民币21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鸿途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实际经营者。2015年1月16日,其朋友贾晓强介绍被告人翟某到鸿途公司办理垫付宝业务,翟某把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原件给了其,其核对都是翟某本人的,留下复印件给翟某注册了垫富宝公司会员,翟某签订了一份《垫富宝领用合约》。其把资料全部邮寄到垫富宝公司审核,过了一两天垫富宝公司的官网上显示翟某的授信额度是3万元。2015年1月23日翟某从其经营的属于垫富宝公司商户的经销部套现2万元,2015年1月29日套现1万元。垫富宝公司扣除600元的服务费,分两次直接把钱打入鸿途公司会计许海英的账户,其扣除了翟某3000元的手续费和贾晓强5000元的中介费,于2015年1月25日通过许海英的邮政储蓄卡给翟某转账11600元,2015年1月31日通过其的邮政储蓄卡给翟某转账9800元。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垫富宝公司张家口地区的业务经理。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翟某在鸿途公司办理了垫付宝业务,并签订了编号为000000102的领用合同。鸿途公司把翟某的资料(包括翟某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用于归还欠款的卡号为62×××5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等)上传到垫富宝公司总部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大约过了两三天,翟某就可以在垫富宝公司的网站登录以后看到他的授信额度。当时给翟某的授信额度是20000元,后来翟某又提供了一本机动车行驶证又增信10000元。翟某两次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车牌号为冀A×××××和冀A×××××。翟某于2015年1月23日在经销部套现20000元,于2015年1月29日套现10000元。但到了指定还款日,翟某没有归还欠款。垫付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和翟某催要欠款,但总是联系不到翟某,翟某的手机关机,用于归还欠款的银行卡也注销了。被告人翟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4日,其朋友田晓东对其说“张家口那边用伪照的行车本可以办理贷款,而且很快就能办理下来”,当时其正好缺钱,就同意办理。田晓东让强子(贾晓强)给其联系办理了两本伪照的行车本,其支付了200元的办证费。办好证以后强子带其来到张家口,到万全县邮政储蓄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之前,强子和其说办理贷款需要交纳贷款金额30%的费用,其表示同意。2015年1月16日,强子与其来到鸿途公司,向该公司提供了事先准备好的两本伪造的行车本、本人身份证、银行储蓄卡,签订了《垫富宝领用合约》,贷款期限30天,到期偿还后还可以再使用。授信额度32000元下来后,其于2015年1月25日在鸿途公司签了一张20000元的收条,于2015年1月26日签了一张12000元的收条。2015年1月25日,鸿途公司给其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了11600元,2015年1月31日,鸿途公司给其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了9800元。其将这些钱偿还了一万元左右的高利贷利息,剩余的钱都玩了赌博游戏机了。其来万全县办理垫富宝业务时,在万全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卡,卡号为62×××50,其回到平山县后这张卡丢失了,其到平山县邮政储蓄银行补办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55,补办完这张卡后就把以前那张卡注销了,但是这两张卡是一个户。书证垫富宝公司提供的编号为冀张怀来DL0009的加盟协议证实,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鸿途公司是垫富宝公司的加盟商。书证垫富宝公司提供的领用合约、授权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魏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垫富宝公司、鸿途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翟某于2015年1月16日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成为会员、获得授权及翟某当时所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机动车行驶证等情况。书证垫富宝公司出具的鸿途公司交易明细证实,垫富宝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1月29日给经销部汇款20000元和10000元,分别收取服务费400元和200元,收款方真实名均为许海英,会员真实名均为翟某。万全县公安局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的子账号证实,翟某在该行办理的62×××50的银行卡于2015年1月16日开户,于2015年1月31日销户。万全县公安局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的交易明细证实,翟某在该行办理的62×××55的银行卡于2015年1月16日现金开卡,许海英的62×××82银行卡于2015年1月23日收到他行来账19600元,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他行来账25620元,于2015年1月25日为翟某的62×××50银行卡汇款11600元;马某的62×××70银行卡于2015年1月31日为62×××50的银行卡汇款9800元;翟某的62×××55的银行卡于2015年1月25日收到汇款11600元,于2015年1月31日收到汇款9800元。书证收条两张证实,被告人翟某为实施合同诈骗而签的收条两张。书证马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银行卡、翟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河北省万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证明证实,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冀A×××××机动车的信息,从而证实被告人翟某在鸿途公司办理垫富宝业务时所提供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冀A×××××机动车行驶证是伪照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翟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平山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实,该局于2015年10月9日20时许,在平山县城福美佳四楼紫翼网吧将网上逃犯翟某抓获,被告人翟某无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翟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翟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翟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可采信;但关于翟某主观恶性经微及处六个月以下的刑罚为宜的辩护意见不正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人翟某的非法所得21400元应退赔被害单位垫富宝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原汝峰审判员  唐建明审判员  范源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照、变照、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